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。 放債人的領牌事宜及放債交易受香港法例第163章 《放債人條例》規管。
1)牌照法庭
負責就放債人牌照申請作出裁定及發出牌照
2)放債人註冊處處長(現由公司註冊處處長兼任)
負責處理放債人牌照,牌照續期及牌照上簽注的申請;並備存放債人登記冊以供眾查閱
3)警務處處長
負責執行《放債人條例》,包括審查放債人牌照、牌照續期及簽注的申請,以及調查有關放債人的投訴。
放債人牌照申請人應是經營放債業務的適當人選,須有放債業務相關的知識、會計師或會計大學程度,有5年以上財務審批經驗,且沒有刑事紀錄或紀律處分。
另外,為免通過此項業務非法洗錢及資金籌集目的,以及用不正當手段催貸,需要外聘專業核數師協助處理日常事務
申請放債人牌照首先需要註冊一間公司,通常是註冊有限公司。
開立有限公司,決定以下人選:
放債人牌照申請的處所須為適宜經營放債業務之場所。因此,在初期洽談租賃事宜的時候,就要告知業主或商務中心,這個地點的是用作放債人業務運作,如果不能取得業主/商務中心簽署的『不反對通知書』是無法進行申請放債人牌照的。
營運放債人牌照業務,除了持有放債人牌照之外,銀行戶口也必不可少。
在沒有申請到銀行戶口的情況下,不能開啟這貸款業務,直到申請到開戶的銀行戶口方可進行貸款業務。
放債人牌照申請人需要填妥相關申請書及陳述書,各一式三份。資料分別提交給公司註冊處及警署,且須到警署錄口供。
表格可於公司註冊處網頁下載
相關表格可於公司註冊處網頁下載:http://www.tcsp.cr.gov.hk/tcspls/inde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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